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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适用房造成社会的不公,应该予以取缔

2007年3月7日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

经济适用房造成社会的不公,应该予以取缔

2007年03月07日 星期三 22:14

1. 经济适用房造成新的社会的不公
        经济适用房造成新的社会不公。
        我们就北京市的情况分析一下,北京市“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房”,那么我年收入六万零一元钱的就没有资格买,那么一套100米的房子,就算经济适用与商品房差价500元/米,那么相当于别人比我多攥了5万元(实际价格还不止)。那么多1元,导致5万元的损失,这样公平吗?
        只要是规定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经济状况,那么总是会不公平的,房子的差价就是这个不公平的来源。

        经济适用房数量有限,仅仅是一部分人能够买到,其他的呢?有资格买的人的阶层中也是不公平的。人家买了的一下子多了那么多,谁不眼红啊?凭什么呢?
2. 真正低收入者也买不起经济适用房

       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不足600元/月,靠这些最低的工资多少年才买得起自己的住房呢?经济适用房一样买不起啊?还有那些拿低保的,他们才是应该救助的,但是没钱买。那么买经济适用房的也不是低收入者,至少要有个中等偏下才行吧。

3. 经济适用房实际操作困难
        经济适用房标准核查困难,谁能明确说一年收入是多少呢?在我们国家没有这个明确的统计,有些人也许收入很多,但是却报自己困难,也很难查出来,又是一个不公平。
        我想出一个办法,要是收入高,假离婚,另一方就可以达到标准了。

4. 房产管理增加负担
        房产管理分成不同的种类,无形中认为的增加了管理的难度、投入的精力和运行的成本。人民的钱不能这样乱花。

        综上所述,靠经济适用房,政府所说的解决低收入家庭问题的目标也不能实现。反而造成新的社会的不公平,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。建议取消经济适用房。
        让住着有其屋,关键是降低所有房子的价格。增进人民收入。减少政府从房地产取得的可支配收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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