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敬告成都公交乘客恶意砸窗、恶意逃生后果很严重

2009年7月10日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

敬告成都公交乘客恶意砸窗、恶意逃生后果很严重

2009年07月10日 星期五 15:21

如果闻到异味,如汽油味等,先要看有没有人倾倒汽油,如果没有人倾倒汽油那么将不会出现燃烧事件,此情况下而砸窗后果很严重。

其一,表现了对政府的不信任,后果很严重

我们的政府是在伟大、光荣、正确的领导之下的,费劲了九牛二虎之力,“开展了大量的勘查检验、侦查实验和走访调查工作。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,现已认定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为一起故意放火刑事案件”。

既然是纵火造成的,那么汽车本是安全的,虽然深圳发生了公交车自燃事件,烧过的样子跟成都相似,但一个是深圳公交,一个是成都公交,有两字的本质区别,除非文盲,都能明白这两件事完全没有联系,成都的公交车要比深圳的公交车强5倍,自燃纯属扯淡。

如果没有发现有人倒汽油等易燃液体,而砸窗、逃生,是对政府的结论的不信任,按以前的说法是“反”什么来着……,逃生是小,相信政府是大,熟重熟轻,自己掂量。
其二,恶意砸窗涉嫌犯罪,后果很严重

砸窗行为至少违反《治安处罚法》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
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三)扰乱公共汽车、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;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砸窗行为可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罪
根据《刑法》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,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,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在没有危险,没有人倾倒汽油的情况下,恶意砸窗,损毁公交公司的财产,导致公司正常营业无法进行,同时必然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,从几次恶意砸窗看都导致了人员受伤,所以此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。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以上两点,警告那些想图谋不轨,自带汽油气味香水上车,预谋要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分子,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是巨大的。切勿以身试法,后果自负。
参考资料:
成都9路公交车散发焦臭味 乘客砸玻璃逃生受伤 http://www.sc.xinhuanet.com/content/2009-07/08/content_17035535.htm
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查明系故意纵火 疑犯死亡   http://news.sina.com.cn/c/2009-07-02/220618141975.shtml
深圳公交自燃 乘客全部逃生   http://news.hexun.com/2009-06-14/118612566.html
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http://www.gov.cn/ziliao/flfg/2005-08/29/content_27130.htm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   http://www.moj.gov.cn/jyglj/2007-06/22/content_19626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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