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的一些商榷
2007年12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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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的一些商榷
2007年12月03日 星期一 19:42
1.保障资金不应该从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”中提取
《办法》中第九、十条,提出“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,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。”。
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完全是人民多支付的钱,这笔钱不是税收,也不是利润,而是公积金申请人的额外支出,其本身还属于其本人,别人没有权利拿来花掉。公积金不同于银行存款,是国家强制要求参加的,无论个人公积金还是其收益均应属于个人。与其公积金有收益,不如通过减低贷款利率,还钱于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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